《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明确采矿权人为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 不因采矿权转让而免除

   2026-06-16 10
核心提示:  6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实施即将迎来一周年的

  6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实施即将迎来一周年的重要节点,自然资源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安排,回应社会关切。

  发布会上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相关负责人强调,《条例》在新矿产资源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矿区生态修复相关制度安排。一是压实各方责任。明确采矿权人为修复责任人,对采矿权转让中涉及修复事项弄虚作假的,其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转让而免除;责任人灭失或无法确认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区,由政府负责治理。二是加强“谁损毁、谁治理”全链条监管。细化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报、分区分期实施和验收工作要求,规定生态修复完成时限,落实“边开采、边修复”;明确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按年度提取并“专款专用”,强化费用保障。三是为“谁修复、谁受益”提供法律保障。明确国家完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矿区修复,维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中国网 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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