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作为判定依据,对17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标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17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采取有效措施;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等。( 中国矿业报 宗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