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主管部门:
秦岭和合南北、泽被天下,是我国的中央水塔,是中华民族的祖脉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象征。为从严管理和合理利用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切实守护好中华民族祖脉,现就进一步加强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关于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秦岭违建事件教训,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管理的部署要求,正确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的关系、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关系、外部约束与内生动力的关系、“当下治”与“长久立”的关系,把控好保护开发优先序,着力构建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全链条从严管理体系,扎实推进中央巡视、审计、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有效维护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良好秩序。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治引领,自觉从讲政治高度谋划推进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工作;坚持生态优先,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秦岭区域矿产资源管理各环节;坚持系统思维,统筹好勘查与开发、保护与利用、当前与长远、国家战略与民生所需的关系;坚持从严管理,以最严密的制度、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厉的措施推动实现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历史遗留矛盾问题、巡视审计督察反馈问题和多发、高发、易发问题,统筹谋划,精准施策。
二、重点任务
(三)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或方案。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充分衔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陕西省矿产资源规划等相关规划,统筹考虑秦岭区域矿产资源禀赋、产业发展现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产业政策清单等管控要求,科学编制陕西省“十五五”秦岭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或保护利用方案,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的统一规划,有序推进战略性矿产资源及地热、矿泉水等特色资源勘查开发,适度控制铅、锌等优势矿产开发力度,严格管控建筑用砂石、砖瓦用砂石土等露天开采矿产。
(四)强化空间规划刚性约束。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各类活动应刚性落实“三区三线”管控,衔接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得在《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秦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勘查开采区新设矿业权,应优先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确实无法避让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差别化管理规定及我省秦岭保护分区管控有关要求,稳妥有序退出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以及秦岭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重叠矿业权。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秦岭条例》为依据,严格规范秦岭区域各类保护、开发和建设活动。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应强化统筹协调,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健全秦岭保护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机制和动态维护规则,切实做好秦岭分区保护勘界立标成果与国土空间“三区三线”划定、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成果的有效衔接。将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及矿区生态修复治理全面纳入“一张图”实施监督,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全链条管理。
(五)优化勘查开发区域布局。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施分区管控,结合有关要求科学划定勘查开发区域,禁止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围绕秦岭区域基础调查区、重点调查区、重点勘查区和重要矿山深部勘查统筹部署,摸清资源家底,实现找矿突破。强化基础调查,为战略性矿产资源找矿和探矿权出让项目库提供找矿靶区和勘查区块。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利用以往地质资料或结合正在开展的地质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拟出让勘查区块建议。适度加大铍、锡、锂等秦岭区域尚无查明资源量的战略性矿产和钼、钨、晶质石墨等我省优势矿产资源的找矿力度,全力保障国家资源安全。稳定金、锑、锰、铁、铜等找矿投入,以重要矿产增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加强对矿业权人勘查工作的监管,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准确掌握资金投入、勘查成果等,防止“圈而不探”或“以探代采”。
(六)全面实行绿色勘查。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绿色勘查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符合秦岭区域实际的绿色勘查标准,积极探索推广应用绿色勘查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鼓励和支持矿业权人和勘查单位打造绿色勘查示范项目。秦岭区域地质勘查项目,勘查实施方案中要明确绿色勘查具体措施。在地质勘查过程中合理选择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方法、工艺和设备等,在道路施工、场地平整、驻地建设、勘查施工、环境修复等方面加强管理,实现对秦岭区域生态环境扰动最小化。勘查工作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勘查产生的钻孔、探井、探槽进行回填,对硐探产生的弃渣弃土要规范堆放并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和生态修复,对巷道进行科学合理处置,结合实际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七)推动秦岭矿山减量提质。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完善秦岭区域矿业权台账,并及时动态更新,确保做到底数清、家底明。按照“管住总量、减少存量、控制增量、优化质量”的原则,对秦岭区域采矿权新立实行总量动态管控。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结合市、县人民政府矿山整治工作成效,在保障战略性矿产增储上产和民生工程建设基本需求的同时,从严管控采矿权新立登记和现有开采矿山规模范围,确保秦岭区域矿山总量只减不增。下功夫优化秦岭区域矿山布局,促进矿山企业绿色化、高质化、规模化转型。
(八)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秦岭区域矿业权审批应突出源头控制,实施最严格的矿山准入要求。按照矿业权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矿业权出让、登记的监督管理。省级发证的矿业权,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应对其进行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合规性、技术性审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情况、开采方案(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实际勘查投入及成果、资源储量动用情况、矿区生态修复情况等进行核查。市、县发证的矿业权,省自然资源厅应通过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依法依规加强备案审核,强化实地抽查和监督管理。新出让采矿权,竞买人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能力等条件。
(九)加强露天采石矿山开发管理。统筹考虑各类管控要求及城镇发展、产业布局、供需平衡、运输距离等因素,科学合理投放采石矿业权,并纳入“一张图”实施监督。对秦岭区域各类露天采石矿山实行总量管控,县级新立采石矿业权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秦岭南麓原则上每个行政县(市、区)域内采石企业不得超过5家,个别县域采石企业数量较多的,经批准可设置一定的退出过渡期,在规定的过渡期压减到位。新设露天采石矿业权,应在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明确产品用途,严禁变相规避指标限制,严禁以自然山脊划界设置露天开采矿山矿区边界,严禁将开采最低标高设置在侵蚀基准面以下,严禁“一面坡”“一堵墙”方式开采,严禁1个采矿范围内设置2个及以上生产系统。
(十)大力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矿业权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新建矿山应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正式投产后1—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大中型生产矿山应加快绿色化升级改造,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时,应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时限和要求,2030年前确保秦岭区域大中型在产矿山全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持证在产的90%以上大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小型生产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范管理,其重点评价指标应基本符合绿色矿山管理要求;资源枯竭矿山应着重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等工作。强化秦岭区域绿色矿山名录库及创建库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有关条件的有序移出。大力推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引导矿山企业严格落实“三率”指标要求。
(十一)分类推进矿区生态修复。对秦岭区域矿区生态修复情况逐一进行核查,并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动态掌握不同类型矿区生态修复情况。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系统谋划、分类施策、协同发力,促进秦岭区域矿山全过程生态修复。新建矿山应把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矿山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在规划建设阶段提前统筹谋划生态修复工作,通过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开发与保护的平衡,通过开展预防性修复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实现开发一块、修复一块。生产矿山企业应严格落实生态修复主体责任,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做到边开采、边修复或分区、分期修复。即将闭坑矿山应编制闭坑治理方案,核算闭坑治理所需资金,足额提取能够满足闭坑后治理、复垦及后期管护所需基金,落实闭坑修复治理义务。历史遗留矿山应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适应性,根据当地气候、土壤、水文、生态系统现状等条件,分区分类施策,推动人工治理图斑清零。
(十二)全力提升生态修复成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应及时沟通协商,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强化数据信息共享,科学安排治理时序,促进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植被恢复等协同实施,提升修复治理的系统性与协同性。从严开展审核把关和项目验收,切实加强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企业认真落实《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TD/T1070-2022)等标准要求,及时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高质量履行好生态修复治理责任。出台采取自然恢复方式治理矿山的规范和标准。矿山企业要按时、足额计提基金,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及时申请年度验收和适用期验收。市、县要简化基金提取流程,优化基金返还程序,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剥离的耕作层就近用于修复治理、耕地垦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基金计提和使用、年度治理计划落实的监督管理,认真核实填报相关情况,依法依规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全面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坚持科技赋能、制度筑基、协同发力,落实“四早”工作机制,强化事前预防。加强日常巡查,发挥卫星遥感影像、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人工智能视频监控等科技作用,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加强对生产矿山动态监测,精准掌握矿山开发、安全生产、生态修复等情况,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完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等制度,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加强信用惩戒,强化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引导形成从业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格局。对无权勘查开采、无证勘查开采、以探代采、违法用地等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强化跨区域多部门联动协同处置,依法依规从严进行查处。发挥好“行刑衔接”机制作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十四)积极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及时修订《陕西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已设战略性矿产资源探矿权转采矿权。按照安全生产风险最低化、资源开采利用最优化、边坡治理面积最小化、综合利用土地最大化的原则,扎实推进以山脊划界露天矿山矿区优化调整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推动解决河流两岸、国省干道和县道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石材石料等非金属矿产资源问题。对因政策性原因关闭的矿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确保在有关文件中明确闭坑治理责任主体和治理资金来源,治理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闭坑修复工作。严控矿山企业新增违法用地,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政策,有序化解存量矿山企业违法用地问题,加强矿业发展政策供给和用地保障,促进矿业企业依法依规用地。
三、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涉秦岭6市、39县要充分认识加强秦岭区域矿产资源管理的极端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安排,狠抓任务落实,确保本意见各项部署要求落实到位。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的督导帮扶,及时对市、县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指导帮助。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一线、深入企业,实地指导帮扶,现场解决难题。
(十六)强化政策支持。涉秦岭6市、39县要加强资金统筹,加大对秦岭区域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等的支持力度,落实有关资源税减免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勘查市场,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秦岭区域绿色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等。要抓紧修改或废止不合时宜的政策文件,确保政策协调一致。
(十七)密切协同配合。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沟通协商,强化统筹协调,相互配合,整体推进。要充分调动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学会的积极性,发挥好各方独特作用,形成支持加强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管理的强大合力。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协同指导。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省林业局
2026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