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指南

   2026-01-19 滇矿咨询400
核心提示: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生产矿山(含在建、新立)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编制工作。二、一般规定1.方案是采矿权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生产矿山(含在建、新立)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编制工作。

二、一般规定

1.方案是采矿权人(采矿权申请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生态系统功能恢复等生态修复活动的总体部署和基本技术依据。本方案不代替相关工程勘查、工程设计等。

2.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方案命名规则为: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区生态修复方案。

3.方案编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要求,体现保护优先与源头防控、统一规划与统筹实施、人工引导和自然恢复相结合、系统治理与功能提升、公众参与和全程监测的原则要求。

4.方案应在矿区基础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准确诊断识别生态问题,提高复垦修复措施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基础调查、问题识别与诊断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5.方案内容要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等相关内容紧密衔接。

6.方案服务年限为采矿权剩余有效年限+采矿权到期后的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及后期管护期限,管护期限按照GB/T 43933-43936、TD/T1070.1-6等系列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7.方案自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结果公告之日起生效。经审查通过的方案每5年修编一次。涉及采矿权延续、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或开采主矿种等情形的,应当重新编制方案。

8.方案编制涉及的区域范围应当包括采矿权范围及采矿活动的影响范围。

9.方案分为矿区生态修复报告书和矿区生态修复报告表。地热、矿泉水开采等对生态影响较小的采矿项目,可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报告表(见附录A),并附相关图表。

10.方案可由采矿权人(采矿权申请人)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采矿权人(采矿权申请人)、方案编制单位要强化质量控制,确保方案真实客观、全面规范、科学可行。编制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要求。

11.采矿权人(采矿权申请人)、方案编制单位应当保证方案所引数据真实可靠;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公示方案文本进行相应处理。提供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信息及承诺书、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综合信息表(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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