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一)井工煤矿必须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消防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50%。
(二)矿井防尘用水应设置过滤池或过滤装置,水质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3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当在6-9范围内,水的碳酸盐硬度不超过3mmol/L。
(三)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应当过滤。
(四)防尘供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胶带运输巷道每隔50m安设一个三通、其他巷道每隔100m安设一个三通。
第二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当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第三条 井工煤矿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井壁巷帮,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或者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四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喷雾流量应当与机型相匹配,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MPa。
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第五条 矿井采煤工作面应当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编制煤层注水设计,并建立煤层注水记录或台账。
第六条 井工煤矿的所有煤层必须进行煤层注水可注性测试。对于可注水煤层必须进行煤层注水。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当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应当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不跑水。
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应当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第七条 井工煤矿在煤、岩层中钻孔作业时,应当采取湿式降尘等措施。在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不能采用湿式钻眼(孔)、突出煤层或者松软煤层中施工瓦斯抽采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作业时,可以采取干式钻孔(眼),并采取除尘器除尘等措施。
第八条 采掘工作面爆破时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应对放炮地点20m范围内巷道进行冲洗。炮掘工作面应在距离工作面10m-15m地点安装压气喷雾器或高压喷雾降尘系统实行放炮喷雾。雾幕应覆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5min以上。
第九条 采掘工作面装煤(矸)前必须对工作面30m范围内巷道周边和煤(矸)堆洒水,安装人工或自动喷雾系统,实行装煤(矸)喷雾降尘。
第十条 井工煤矿打锚杆眼应当实施湿式钻孔,喷射混凝土时应当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喷射机、喷浆点应当配备捕尘、除尘装置,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向100m内,应当设置2道以上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第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两道风流净化水幕,并宜采用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距离工作面50m内应设置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在掘进巷道内应至少安设2道净化水幕。
分别在距掘进工作面不超过50m处和巷道入口以内100m处各安设一道自动控制净化水幕,水幕应该覆盖巷道全断面。
第十二条 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者用除尘器除尘。
转载点落差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者导向板。装煤点下风侧20m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当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