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省级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到2028年底,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达到省级绿色矿山标准。
《通知》细化了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完善省级绿色矿山评估入库管理制度及配套政策,统筹部署、督促指导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绿色矿山建设推进台账,全面把控创建进度,定期开展调查摸底、督导检查,跟踪问题整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日常监管职责,及时督促在产矿山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
为加强合同约束,《通知》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矿业权出让合同,明确新建矿山正常生产满1年的,应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绿色矿山评估;已有矿山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应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时限和要求;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同时,将未履行建设义务的矿山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严格监管。
《通知》从申报流程、省级评估、名录管理等方面明确了监督管理要求。绿色矿山申报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复核、省级评估”的流程进行,达到要求的,向社会公示后按程序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省级评估由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为严格评估管理,将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予以通报并纳入黑名单。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常态化开展入库绿色矿山实地核查,对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及时按程序移出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