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开展矿山综合开采共伴生矿产情况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管理。
《通知》明确,本次排查以全省范围有效期内矿山(地热、矿泉水除外)为排查对象。排查工作重点核查四类内容:矿山是否按规定开展共伴生矿产综合开采与综合利用;是否依规开展共伴生矿产储量核实;是否在年度储量报告中如实填报开采矿种及储量变动情况;是否按标准足额缴纳共伴生矿产出让收益。
《通知》提出,本次排查工作分企业自查、县级审核、市级复核3个环节有序推进。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采矿权人,对照共伴生矿产相关台账资料,全面自查勘查、开采、利用各环节情况,如实填报企业自查表。同时,县级部门强化跨部门信息共享,通过查阅申报材料、调阅部门业务数据、实地走访选矿企业、开展技术数据校验等方式,交叉核验企业上报信息真实性,逐一审核自查结果,建立问题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各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同步做好督导指导工作,对县级排查成果严格复核把关,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地见效。
《通知》要求,各地要坚持分类施策、依法处置,扎实推进问题整改。针对矿山储量地质报告、开采方案未载明共伴生矿产,但企业已实际开展综合开采利用的,由县级主管部门督促企业补报相关情况,依规完成储量核实、完善采矿权登记手续,并在次年储量报告中补充完善对应内容。对存在应缴未缴共伴生矿产出让收益的,结合储量核实、矿产品销售等数据依法足额追缴。对在年度储量报告中瞒报矿种、隐瞒储量变动,或自查走过场、填报弄虚作假的矿山企业,县级主管部门将依据《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依法查处,并按规定将相关采矿权人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超批准矿种、超矿区范围违法开采的行为,坚决责令停止违法作业,并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从严查处。(中国矿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