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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于 7 月 1 日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由 15 类增加至 17 类,新增或细化露天煤矿边坡、整体承包、改制合并等情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仍列首位,四季度煤矿复产须同步守住安全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