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 陕西首案宣判 违规矿山被判赔约1474万元

   2026-08-24 三秦都市报430
核心提示:本报讯(记者 石喻涵 实习生 杨倩童 张瑶 王宇佳)8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实施首日,西安铁路运输

本报讯(记者 石喻涵 实习生 杨倩童 张瑶 王宇佳)8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实施首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由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违规开采矿山被判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4741247.11元。这是《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陕西法院公开宣判的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本案由安康市自然资源局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原告起诉称,矿山长期违规开采,造成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损害,请求赔偿总额5321.81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长期违规开采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4741247.11元。

本案的公开宣判,与以往分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单行法相比,《生态环境法典》更加突出“保护优先、修复为主、损害担责”原则,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不因缴纳行政罚款而免除,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等均应纳入赔偿范围。本案法官表示,《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更加统一,赔偿范围更加明确,违法成本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法治的刚性约束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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