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实施即将迎来一周年的重要节点,自然资源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安排,回应社会关切。
发布会上,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矿业权取得、转让、续期等实操问题,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对紧缺程度高、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或者对勘查开采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区块优先以招标方式出让,避免“唯价高者得”。同时,细化协议出让情形,允许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协议出让,助力增储上产。针对转让与续期,明确协议出让不满5年等禁止转让情形;续期须在届满前6个月至3个月内申请,并实行探矿权续期核减面积制度,遏制“圈而不探”。此外,《条例》明确矿业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等有关费用,同时细化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减免情形,鼓励矿业权人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
矿业权管理司副司长胡斌华在发布会上表示,企业在转让或受让矿业权前,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禁止转让情形以及原出让合同中是否有限制转让的条款,避免后面引起纠纷。提醒相关企业在参与矿业权出让时,注意出让公告上的出让方式和具体条件。 在矿业权续期方面,矿业权人应注意持有的矿业权期限,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期申请。
在探矿权续期次数方面,矿业权管理司副司长胡斌华说,《条例》在《矿产资源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探矿权续期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期限为5年。同时,对石油、天然气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战略性矿产,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续期次数。(中国网 赵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