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4-30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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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自然资勘发〔2026〕453 号

省地质调查院,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中陕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北有色地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煤田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中央驻陕地勘单位,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其他地质勘查有关单位:

《陕西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4月27日

陕西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西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地质勘查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全力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推动地质勘查工作更好地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陕西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主要包括: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勘查及矿集区深部找矿,地热、矿泉水、特色非金属等非战略性矿产勘查,地质找矿综合研究、地质成果汇总集成、日常管理技术支撑,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地质勘查相关工作项目。

第三条  项目工作阶段,原则上煤炭勘查做到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非煤矿种做到普查;经专家论证有重大找矿潜力的战略性矿产,可做到详查及以上程度。

第四条 项目遵循规划引领、基础先行、精准找矿、科技支撑、绿色勘查、注重绩效的原则,优先支持战略性矿产、重要成矿区带的地质找矿工作,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储备,提升能源资源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项目管理。主要职责:

(一)制定地质找矿中长期目标任务。

(二)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组织项目立项,做好项目储备。

(四)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新开项目招标工作;编制年度预算分配建议,下达项目计划和任务书,明确年度目标任务、绩效目标;组织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延期及终止审批、检查验收、资源量评审、成果审查及资料管理等。

(五)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

(六)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组织项目经费使用审查。

第六条 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是项目技术支撑单位,主要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储备,起草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协助省自然资源厅开展专家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二)承担项目立项、设计(变更)审批、项目延期及终止审批、检查验收、成果审查及资料管理等技术支撑和事务性工作。

(三)负责项目工作进度、野外施工质量、资金使用等督导检查;承担项目技术手段的一般调整、机动工作量等审核审批工作,审批结果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定期编报项目技术工作总结,汇总地质找矿成果信息。

(五)常态化更新项目成果数据库,集成找矿进展及成果,开展勘查选区研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提出地质找矿部署建议。

(六)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资料归档,督导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完成地质资料汇交。

(七)完成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项目属地管理。主要职责:

(一)配合做好本辖区项目申报工作。

(二)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用地、进场、施工等相关问题,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三)配合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成果审查等工作。

(四)开展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履行项目安全生产和绿色勘查等属地监管职责。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省地质调查院、省属地勘集团公司、中央驻陕地勘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地勘相关企事业单位)是项目的组织实施方,主要负责项目进度、质量、成果、资金、绩效等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项目进度、质量、成果、安全生产、绿色勘查、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进行监督管理。

(二)组织编制项目立项申请书、设计(变更)书、绩效报告、经费总结报告、成果报告(总结报告)等并进行初步审查。

(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经费。

(四)负责定期汇总编报项目技术工作总结。

(五)督导本单位项目做好地质资料汇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勘查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及工作质量。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实施、进度、质量、成果、安全生产、绿色勘查、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确保项目实施进度与工作质量,是项目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编制项目立项申请书、设计(变更)书、绩效报告、经费总结报告、成果报告(总结报告)等,并对提交的资料、成果真实性负责。

(三)负责项目技术人员配置及设备投入,确保项目主要技术人员稳定。

(四)负责定期编报项目技术工作总结,按规定做好项目地质资料汇交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充分发挥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指导组的作用,指导地质找矿理论创新及关键技术攻关,提供重大技术咨询,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技术难题。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立项

第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战略性矿产找矿需求,确定项目年度支持方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立项原则和要求、安排重点和范围、申报方式、预算标准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从事地质调查或矿产勘查活动的法人、其他相关单位均可申报。申报单位近三年应无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基金中心依据申报指南要求,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对申报的项目开展初步筛选,提出编报立项申请书的项目建议,经省自然资源厅审定并下发编报立项申请书的通知。

第十四条  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地质成果汇总集成、日常管理技术支撑项目,由省地质调查院组织编制立项申请书;续作项目由原承担单位组织编制立项申请书;其他项目各单位均可编制立项申请书。省地质调查院、省属地勘集团对下属单位编制的立项申请书进行初审,其他单位自行组织初审。立项申请书经初审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第十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对立项申请书进行论证并打分、排序,形成立项论证意见,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建议,列出备选项目表。论证结果在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公示7日。

第十六条  基金中心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结合申报指南支持方向、专家打分排序等,从备选项目中提出年度拟实施项目建议,报省自然资源厅审定。

第十七条  对于拟实施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下达项目计划及任务书。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项目和地质找矿综合研究、地质成果汇总集成、日常管理技术支撑项目,按照规定委托相关单位承担;续作项目由原单位承担;其他项目依法公开招标确定勘查单位。

第十八条  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的重大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设计与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勘查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技术规范及安全生产、绿色勘查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设计书,经承担单位初审后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第二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开展设计审查,专家根据项目设计书编制情况评定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等级。审查通过的,由省自然资源厅下发设计审查意见书、设计批复意见书。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按原审查程序进行重新审查,审查通过的只能评为合格等级。

第二十一条  项目无需取得探矿权,项目勘查单位凭项目任务书、项目设计批复意见书及项目实施方案,向项目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出具备案回执,备案后即可开展工作。涉及重型工程或临时用地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工作时限、目标任务、工作范围、经费预算等变更和主要实物工作量的重大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编报变更设计,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技术手段一般调整和机动工作量使用报基金中心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汇总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报送基金中心,基金中心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报送省自然资源厅。遇法定节假日的,报送时限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二个工作日。特殊事宜根据需要编写专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严格贯彻落实绿色勘查理念,按照《绿色地质勘查工作规范(DZ/T 0374-2021)》及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防范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勘查单位应按任务书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工作,经承担单位初步验收后,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工作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省自然资源厅相关管理人员、基金中心技术专家、熟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及项目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管理人员等5-7人组成。项目承担单位、勘查单位人员不得作为本单位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根据项目工作情况评定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等级,形成野外工作验收意见书。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按专家意见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  项目勘查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编制项目成果报告或总结报告。新增推断资源量达到相应矿种中型储量规模下限五分之一的项目,还应提交相应的地质报告,由省矿产资源调查评审中心或相关评审机构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项目成果经承担单位初审后,于野外工作验收意见或评审意见下发50日内提交省自然资源厅。

第二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审查,专家根据成果报告编制情况、勘查成果、野外工作验收等情况综合打分,评定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等级,形成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野外工作验收未被评为优秀的项目,成果报告审查原则上不能评为优秀;确因后续工作取得重大找矿成果或技术突破,需申报优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专项说明,经专家组论证同意后可破格评审。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专家意见组织整改后重新申请成果审查。

第三十条  项目资料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实物地质资料及地质成果报告等。勘查单位为资料汇交责任单位,在取得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之日起90日内,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实施办法》《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完成地质资料汇交。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找矿成果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找矿成果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统一发布。项目形成的地质成果,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推进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形成的相关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须标注“陕西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其中,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经费占比25%左右,战略性矿产勘查经费占比60%左右,非战略性矿产勘查、地质找矿综合研究、地质成果汇总集成、日常管理技术支撑等其他工作经费占比15%左右。

第三十三条 项目预算执行国家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

第三十四条  项目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项目费是指勘查单位用于项目的各类直接费用支出。项目实施绿色勘查等相关费用列入项目预算,国家有支出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尚无支出标准的,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和市场执行。组织实施费是指项目开展前期调研、筛选、论证、设计审查、检查验收、成果审查、绩效评价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其他专项资金列支的费用,归还贷款本息、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以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无找矿前景难以达到设计目标的,或国际形势变化、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编制项目经费结(清)算报告,经审查后将剩余资金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预算执行情况加强监管,勘查单位在成果报告(总结报告)提交时需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七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三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提高政策决策、项目立项的科学性。项目单位应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包括成本指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

第四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及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及时将绩效监控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并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对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四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建立绩效结果应用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承担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对资金执行进度、施工质量、成果、绩效、安全等进行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四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项目工作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绿色勘查等加强监督管理。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年度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项目监管情况总结。

第四十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基金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工作质量、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安全生产和绿色勘查等进行督导检查,检查不通过的,基金中心出具整改通知,项目勘查单位限期整改完成后提交复核。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勘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不按规定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相关材料的。

(二)未按项目任务书要求实施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三)因质量等原因不能通过验收的。

(四)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不按有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

(五)擅自转包项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内容的。

(六)违反财务制度和经费使用相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制度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参与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陕自然资发〔2020〕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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