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自然资公告〔2026〕377号
根据《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延安市宝塔区四咀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四咀煤矿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桑树坪煤矿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陕西华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南县千家坪钒矿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榆阳区常乐堡煤矿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陕北矿业韩家湾煤炭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镇韩家湾煤矿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耀州区杨泉山水泥用灰岩矿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潼关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Q25号金矿脉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柞水泰和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柞水县穆家庄铜矿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商洛德丰矿业有限公司商州区龙王庙钼铅锌矿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黑龙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市黑龙沟煤矿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富县党家河煤矿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公示期内无异议,现予公告。
方案实施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落实方案的监督指导,确保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