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底前必须签约!10部门印发《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成熟一个、验收一个”!

   2026-01-30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10
核心提示: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正式印发《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全面启动矿业绿色升级行动。该方案是落实自治区“十个一”工作机制,明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正式印发《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全面启动矿业绿色升级行动。该方案是落实自治区“十个一”工作机制,明确将绿色发展贯穿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方案提出到2030年底,全区所有持证在产矿山均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强调2026年2月底前,各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与矿山企业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创建合同》,压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绿色矿山建设内容、时限、创建计划、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对砂石企业而言,这不仅是一次严格的生态环保考验,更是迈向可持续、高质量经营的战略机遇。
政策梳理
(一)核心目标

到2028年底:全区持证在产的大中型矿山90%以上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其中大中型金属矿山全部建成绿色矿山。

到2030年底:全区所有持证在产矿山均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

(二)创建范围与条件

两类矿山可创建:

1、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已完成基建,预期在创建年度内可正式投产。

2、在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正常生产(年生产经营达6个月以上)、剩余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

排除情形:存在重大环保、督察、违法违规等问题且未整改到位的矿山,暂不列入创建范围。

(三)关键工作步骤与时间节点

1、制定计划(2025年底前):各市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清单和年度计划。

2、签订合同(2026年2月底前):市自然资源局与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创建合同》,明确责任、内容、时限和违约责任。

  • 新建/改扩建矿山:约定投产后1年内建成。

  • 在产矿山:在办理变更(续期)手续时约定创建时限。

3、分类推进:根据矿山基础条件分步推进。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纳入异常名录。

4、评估验收(“成熟一个、验收一个”)

  • 市级初审:由市级相关部门联合进行。

  • 第三方评估:自治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评估,严格审核显性指标,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通过第三方评估的矿山企业开展实地抽查核查。

  • 自治区认定:组织审核、征求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通过后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库。

5、动态管理:对已建成绿色矿山进行“回头看”,不达标的限期整改或移出名录库。

(四)保障措施(激励与约束并举)

激励措施:

  • 为创建矿山在证照审批、用地用林等方面开启绿色通道。

  • 支持绿色矿山优先取得周边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支持其作为整合主体。

约束措施:

  • 未按时完成创建的,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办理变更、续期等手续。

  • 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市,暂停下一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批复和规划调整。

(五)总体要求

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坚持政府主导、矿山主建,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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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我区有色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个一”工作机制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自然资规〔2025〕6号),全域推进我区绿色矿山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关系,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全过程。

坚持分类施策、严格标准、协同监督、全面推进的原则,到2028年底前,全区持证在产的大中型矿山90%以上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其中大中型金属矿山全部建成绿色矿山,小型矿山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管理;到2030年底,全区所有持证在产矿山均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平,助力美丽广西建设。

二、创建范围

(一)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已完成基建期主体工程施工,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林地草地使用批复等行政审批事项,预期在创建年度内可以正式投产的。

(二)在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其中,证照合法有效指的是当年度内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项目核准(备案)、采矿许可、用林用草、环评、能评、安评、水保、取水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正常生产指的是每年度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达6个月以上。

存在自治区涉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长期整改问题、中央及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指出问题、国家自然资源督察重点督办问题、被省级以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公开通报为典型违法违规问题、列为矿业权整合对象、列入矿业权异常名录以及正在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的矿山,待相关问题完成整改或处罚到位、矿山正常生产后再纳入创建范围。

三、工作安排

(一)明确创建任务。

2026年1月底前,各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矿山进行全面逐一排查,对照创建范围要求,形成本市绿色矿山建设清单,结合矿山实际和创建难易程度,明确各年度创建任务,填写《XX市绿色矿山建设计划表》(见附件1)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市需合理划分年度创建任务并与矿业权整合工作目标有效衔接,到2026年底前本市持证在产的大中型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不低于45%,2027年底前不低于75%,2028年底前不低于90%。

(二)签订创建合同。

2026年2月底前,各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与矿山企业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创建合同》(模板见附件2),压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绿色矿山建设内容、时限、创建计划、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新建矿山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在采矿权出让时将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出让合同,约定正式投产后1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已出让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未约定绿色矿山建设内容及要求的,各市自然资源局要组织与有关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创建合同。

(三)分类推进建设。

各市自然资源局根据矿山基础条件和生产状况,合理安排绿色矿山创建计划,分类实施、分步推进,基础条件好的矿山加快推进,基础条件相对薄弱的矿山有序推进。对于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在矿山完成“三同时”验收并正式投产后,及时组织绿色矿山评估;对于在产矿山,市级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服务指导,督促矿山企业按照创建计划推进建设,并在证照审批、报告方案审查、用地指标倾斜等方面开启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四)组织评估验收。

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原则开展评估验收。

1.市级初审。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在基建工程竣工验收时、在产矿山到达绿色矿山创建合同约定的期限时,各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对其绿色矿山建设情况逐项进行初审,并填写《市级初审意见表》(见附件3),签字盖章后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第三方评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通过市级初审的矿山开展现场评估。评估打分依据《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见附件4),严格矿容矿貌、绿色开采、资源合理利用、污染防治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审核把关,涉重金属矿山存在环境安全隐患风险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涉重金属矿石没有设计利用或者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但没有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一律不予通过评估。

3.自治区审查认定。通过第三方现场评估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开展审查,根据工作需要对有关矿山企业开展实地抽查核查,涉重金属矿山的应邀请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专家参与核查。通过自治区审查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并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库。

(五)动态管理名录库。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建成绿色矿山开展“回头看”核查,对达不到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先决条件或者相关创建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或者问题突出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按程序将有关矿山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认真组织排查本辖区内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过程指导,定期组织抽查核查,督促矿山企业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5)强化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畅通沟通渠道,共享涉矿问题线索,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效能。

(二)强化激励约束。支持绿色矿山企业以协议方式优先取得周边、零星分散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支持绿色矿山企业作为整合主体进行周边矿业权整合;优先推荐按期建成的绿色矿山参与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列入创建计划的矿山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创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采矿权到期不予办理续期。未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年度任务的设区市,暂停其下一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批复和矿产资源规划调整。

(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有关政策宣传,通过开展动员部署、现场交流、技术培训等方式,充分调动矿山企业创建绿色矿山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矿山企业增强绿色发展的责任意识。积极推广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提高全社会的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绿色矿山建设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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