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石楼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假扮记者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宣判,暴某、白某等四名被告人因以举报私挖乱采为要挟勒索财物,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而此前寿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另一起同类案件中,李某某、霍某某二人借新闻工作者身份多次敲诈企业,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两起案件横跨吕梁、晋中多地,揭露了假记者借“舆论监督”之名行敲诈之实的新型犯罪套路,更彰显了山西依法打击新闻敲诈、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春节将至广大砂石企业需高度警惕此类新型敲诈套路,提前做好防范。
石楼案:假扮记者设局 举报私挖乱采索财
这起精心策划的“举报”骗局,始于白某的一个歪心思。他得知石楼县沿黄公路周边存在私挖乱采现象后,并未选择合法举报,反而联系暴某提议“假扮记者拍照取证,以此要挟相关人员拿钱消灾”。暴某听闻“有利可图”,随即邀约宋某入伙,三人在永和县碰面后,由白某安排张某带领暴某、宋某前往石楼县和合乡后北头村,对挖石现场及相关车辆拍摄照片固定所谓“证据”。
随后,暴某以“记者”身份向和合乡政府电话举报该私挖乱采行为。被害人担心事件被发布至网络引发负面舆情,被迫前往暴某指定的酒店协商。现场,暴某以曝光相要挟,宋某在旁协助施压,最终迫使被害人交出1万元现金及10条中华香烟,涉案财物价值共计1.5万元。事后,四人按约定分赃,暴某分得3000元及5条香烟,宋某获4000元及5条香烟,白某、张某分别分得1500元。
案发后,四名被告人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其中白某、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石楼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依法提起公诉。同时,检察机关将被害人可能涉嫌非法采矿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作出相应刑罚判决。
寿阳案:两年作案50余次 专盯环保重点企业
无独有偶,寿阳县检察机关此前办理的李某某、霍某某敲诈勒索案,呈现出作案周期长、目标精准、手段隐蔽的特点。经查,二人长期冒用某新闻媒体工作人员身份,将作案目标锁定在洗煤厂、石料厂、搅拌站等环保监管重点领域企业。
他们通过暗中走访、蹲点拍摄、打探生产细节等方式,搜集企业环保相关情况后,直接联系企业负责人,以“曝光环保违规问题”“向监管部门举报”为威胁,逼迫企业支付“封口费”“宣传赞助费”“删帖费”等名义的钱款。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二人先后在寿阳县、宁武县、左权县等地作案50余次,累计非法获利3万余元。
部分企业因担心负面舆情影响生产经营、害怕监管部门重点核查,选择“花钱消灾”,甚至多次向二人支付钱款,不仅遭受直接财产损失,更被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所裹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寿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治边界清晰 举报维权不可越线
两起案件的判决,清晰划定了合法维权与刑事犯罪的法律边界。据了解,新闻采访有着严格的职业准则和法律规范,必须遵循自愿、客观、真实原则,严禁以采访为名谋取私利。而假冒记者身份实施敲诈,本质上是利用他人对负面舆情的畏惧心理索取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山西持续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明确将假冒媒体、假冒记者从事敲诈勒索,借舆论监督名义实施强迫交易等行为列为重点打击对象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既依法严惩敲诈勒索犯罪分子,也注重深挖案件背后的涉企违法线索,同时提醒市场主体:遭遇类似“碰瓷式”敲诈时,切勿选择“花钱消灾”,应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向网络平台投诉、向执法司法机关报案等合法途径维权,共同筑牢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防护墙”。
当前,山西正全力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两起案件的依法审理再次释放明确信号:任何试图借“监督”之名行敲诈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合法经营受法律保护,企业遭遇不法侵害时,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两起案件的依法严惩,彰显了山西打击新闻敲诈、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广大砂石企业务必摒弃 “花钱消灾” 的侥幸心理,遇假冒记者以曝光相要挟时,第一时间核实对方身份、固定完整证据,通过报案、投诉等合法途径维权;同时主动规范生产经营环节,筑牢合规防线。春节前后是此类犯罪高发期,唯有政企携手、依法应对,才能守住财产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平稳有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