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临时服务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评审专家、工作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临时服务指南》已经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2025年第三十三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的通知》(内地调研字〔2024〕7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临时服务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 2025年12月23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临时服务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评审专家、工作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临时服务指南》已经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2025年第三十三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的通知》(内地调研字〔2024〕7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临时服务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