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智能化建设相关激励政策

   2025-12-25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40
核心提示:矿山智能化建设相关激励政策为帮助矿山企业深入了解、用足用好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支持矿山智能化建设方面的激励政策,助力矿山智能

矿山智能化建设相关激励政策

为帮助矿山企业深入了解、用足用好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支持矿山智能化建设方面的激励政策,助力矿山智能化建设高质量发展,现将现行相关激励政策汇总公布。

一、煤矿生产能力核增时,核增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煤炭工业设计规范标准设计井型规模2级级差,但实现智能化开采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核增幅度可上浮2级级差。

新投产煤矿和已核定生产能力煤矿原则上3年内不得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方式提高产能规模,但实现智能化开采的煤矿核增间隔时间可放宽至2年。

实现智能化开采的煤矿在申请生产能力核增时,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开展审查确认工作。

政策文件:《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应急〔2021〕30号)附件1《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二、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时,对建成智能化采掘工作面、应用智能化技术装备的煤矿,在标准化评分中予以额外加分。如,井工煤矿建成智能化采掘工作面并正常运行、地质测量应用透明地质新技术新装备的;露天煤矿建有边坡智能监测技术、应用无人驾驶卡车运输、建立带式输送机或破碎站无人巡检系统以及钻机、挖掘机、排土机具备远程遥控功能的。

政策文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通知》(矿安〔2024〕109号)。

三、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4年第9号)第一条。

四、煤炭生产企业用于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设,以及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可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享受同类支持。

政策文件:《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第八条、第十二条。

五、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支持内容之一是推广应用煤矿智能化、自动化技术装备和信息基础设施以及建设智能化监测监控系统等;对智能化建设示范煤矿予以重点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实施周期为2023—2025年)

政策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修订印发〈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3〕80号)。

六、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风险等级综合评估时,地下矿山、露天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应用和尾矿库安全监测预警智能化水平作为正向激励内容,可以得到相应加分,评估得分越高的矿山风险等级越低,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等级对非煤矿山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低风险和一般风险矿山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较大风险、重大风险矿山实施重点安全监管。

政策文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1号)第十条、第十五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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