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新增第六条规定:
带班矿领导应当对采煤、掘进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以及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等进行现场检查巡视。
井下无人作业时,可以不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
该条规定明确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现场检查巡视范围,这是强化煤矿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在重点部位与关键环节方面,带班矿领导需加强对采煤、掘进等核心区域的检查巡视。这些区域是煤矿生产的关键场所,作业流程复杂、风险点密集,直接关系到井下整体安全生产状况。通过对这些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细致检查,带班矿领导能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安全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在危险作业检查上,规程明确了多项必须现场检查巡视的危险作业类型。石门揭煤是巷道掘进中揭露煤层的过程,若揭煤措施执行不到位,爆破时易引发煤与瓦斯突出,风险极高;探放水作为井下防治水的关键手段,需严格遵循 “三专”“两探” 要求,带班矿领导需现场监督确保措施落实;巷道贯通会改变井下通风系统,涉及顶板、爆破和 “一通三防” 等多方面安全问题,现场检查必不可少;清理煤仓时,因煤中水分大易导致黏煤堵塞,可能引发供煤困难和人身伤亡事故;强制放顶过程中采空区易垮落,顶板有意外冒落引发事故的风险;火区密闭与启封处理不当,可能造成人员中毒、火区复燃或爆炸;动火作业涵盖电焊、气焊(割)等多种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的作业,火灾爆炸风险突出。此外,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也在带班矿领导现场检查巡视范围内。
值得注意的是,规程也考虑到实际情况,明确井下无人作业时可不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其中 “无人作业” 主要指井下除常规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抽排水等非生产、检修作业外,无其他作业的情况。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安全,又兼顾了管理的灵活性与合理性,为煤矿安全高效运营提供了科学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