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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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管各单位: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第27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11-20〔2025〕5号)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厅项目评审工作,推进项目评审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矿产资源法》《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评审是指厅机关处室(局)或受委托单位(以下统称“评审组织单位”)根据送审单位的申请,对纳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评审事项清单的项目依法依规组织的评估审查活动。

厅机关处室(局)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拟定评审事项,经厅法规处、财务处审核后制定厅评审事项清单,不在清单内的事项原则上不得组织项目评审,不予经费保障,但经厅党组会或厅务会研究同意的除外。

送审单位是指按要求需要评审的具体项目组织实施单位。

第三条 项目评审一般由厅机关相关处室(局)组织实施,确需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实施的,应当经分管厅领导同意,且受委托单位应为厅直属事业单位。需要委托陕西省地质调查院、省测绘局等其他单位组织实施的,应报经厅主要领导同意,并按要求签订委托书。

第四条项目评审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和辅助决策作用,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项目评审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申请。送审单位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申请和相关评审材料;

(二)受理。所有项目评审按照 “一次评审、一次告知、一次补正”原则实行。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时效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送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不属于评审事项的将予以退回,并告知退回理由;

(三)评审。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应在确定评审日期后,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包括评审日期通知在内的相关资料送达评审专家,并通知相关单位;评审专家收到评审资料后,应对送审项目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估和审查,并认真准备书面评审意见,提出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

(四)结论。以召开评审会形式进行评审的,评审专家组应当场就项目是否予以通过给出明确结论并形成评审意见书,评审专家组长应在评审意见书上签字;以其他形式评审的项目,评审专家应书面提交评审意见并签字。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从厅专家库采取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确需厅专家库之外特殊专业方面专家的,可以不经过抽选的方式指定或邀请专家,但人数不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审专家组人数一般为3人或5人,涉及重大事项的不超过7人。

第七条 项目评审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评审以评审会形式进行的,会议由组织评审单位主持,评审环节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以其他方式进行的,专家组组长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八条出具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总体评价;

(二)项目与合同(任务)规定的指标、技术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相符情况;

(三)评审结论。

第九条  评审结论分为通过评审、原则通过评审和不予通过评审三种。项目完成内容齐全、规范,研究深度和质量符合合同(任务)或规范(规程)要求的,通过评审;项目完成内容基本齐全、规范,研究深度和质量基本符合合同(任务)或规范(规程)要求,但仍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应予原则通过评审,并明确需修改完善的内容,要求修改完善后送交复核;项目完成内容不齐全、不规范,研究深度和质量未达到合同(任务)或规范(规程)要求的,不予通过评审。

第十条  送审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审结论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异议。评审组织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原评审专家组或委托有关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并将异议解答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送审单位。

第十一条  评审组织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审。评审组织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评审工作的干扰,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专家等不得擅自泄露评审资料、评审意见等信息,涉密项目评审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送审单位应当对提交评审的所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存在非法获取、弄虚造假等行为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当中止评审,并将送审资料退回;已经完成评审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赋有项目评审工作职责的相关处室(局)要加强对项目评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落实廉洁纪律要求,对项目评审过程中违反廉洁要求的,按程序向驻厅纪检监察组移交,并向所在单位通报。

厅法规处负责监督全厅项目评审工作,对违法违规组织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评审组织单位申报列入财政预算。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送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送审单位变相支付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费用。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费用参照《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陕发改法规〔2022〕607号)标准执行。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人每次5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到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以外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专家组组长额外增加200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厅负责解释,未规定内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项目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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