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矿业绿色转型,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构建绿色矿山发展长效机制,推动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向科学化、高效化、生态化迈进。
江西省提出,到2028年底,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需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也将参照标准加强管理。绿色矿山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类,分别纳入名录管理,并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需落实资源高效利用、绿色低碳、保护修复等措施,并明确“边开采、边修复”要求。新建矿山须在投产后1~2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生产矿山需加快绿色化升级改造,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需着重做好闭坑前生态修复工作。
为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力度,《办法》提出多项激励措施,包括优先协议出让矿业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允许调出生态修复基金账户余额、鼓励银行加大信贷支持、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等。同时,在自然资源领域评优评奖中,绿色矿山企业将获得加分。
此外,省级部门每年将抽查不低于10%的绿色矿山。对不符合标准的矿山,给予6个月整改期,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被移出名录。存在证照不全、严重违法开采、重大安全事故等14种情形的矿山,将被直接移出名录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