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土地管理的通知
桂自然资规〔2026〕4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为规范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土地(以下简称“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临时用地范围
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具体范围包括:
(一)采掘场所用地;
(二)表土剥离、采出的矿石堆放场用地;
(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二、明确临时用地条件
(一)选址要求
临时用地应当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占或少占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确需临时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符合使用期满后可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要求。确需使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土地的,必须符合用林、用草、用湿等复垦复绿的要求。采出的矿石堆放场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鼓励运用广西自然资源“慧选址”系统辅助开展选址,尽量避让各类限制性因素。
(二)使用规模和期限要求
临时用地规模、范围和期限应当符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安排或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论证通过的分期分区开采安排。每个矿权的临时用地,原则上每个批次使用期限不超过5年,累计不超过矿业权期限。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于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单个批次临时用地,用于铝土矿开采的,用地规模不得超过500亩;用于其他矿种开采的,用地规模不得超过200亩。每个矿权第一批次临时用地实施开采后,方可申请第二批次临时用地;第一批次开采完毕后,方可申请第三批次临时用地;第二批次开采完毕后,方可申请第四批次临时用地,以此类推滚动。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生态修复并通过验收的,不得批准新的临时用地。
三、规范临时用地审批流程
(一)审批主体
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土地不涉及林地、草地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批。只涉及林草主管部门确定的林地、草地的,由林草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涉及耕地、林地、草地等地类混合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受理,推送自治区林业局审查通过后,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出具批准文件。临时使用林地和草地的审批按照林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批程序
1.用地申请。临时用地申请主体为依法批准的采矿权人。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1。
2.用地审查。临时用地申请材料需经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广西自然资源“三级联审”系统开展审查工作。
3.用地批复。用地审查通过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具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4.冻结补充耕地指标。临时用地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按照占用耕地数量的40%,在广西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冻结所在县(市、区)或设区市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库(以下简称“指标库”)中相应的补充耕地数量指标(以下简称“指标”)。冻结指标原则上不超出县(市、区)指标库中指标;确需超出的,由市级统筹平衡,冻结市级指标库中指标,或由县级通过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方式获得指标,予以冻结。
四、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应当在临时租用土地合同中约定。采矿权人按约定在土地交付前向相关土地权利人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标准可由所在县(市、区)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尚未制定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可由合同双方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协商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参照当地已公布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执行。
五、强化矿区生态修复
(一)落实矿区生态修复责任
按照“谁使用、谁修复”的原则,采矿权人应当在每个批次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一年内完成生态修复。完成生态修复,以取得验收合格确认书为准。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修复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生态修复期限。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确保原地类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农民利益有保障;其中,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恢复原种植条件;涉及占用或损毁高标准农田配套设施的,应按照不低于现行建设标准,及时落实补建,并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核认定后纳入上图入库管理。临时用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到期后应确保恢复生态功能。生态修复后的土地应符合水土污染防治有关要求。鼓励将建设用地和符合条件的未利用地恢复为农用地,条件适宜的尽可能恢复为耕地。
(二)明确生态修复验收程序
采矿权人完成每个批次临时用地生态修复自验后,向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逐级上报,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后,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验收。验收材料清单见附件2。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验收标准和要求,及时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开展审查。验收通过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达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指标库中解冻相应指标;验收确认耕地数量、质量减少的部分暂不予解冻,待整改完成后予以解冻。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开展通过验收地块的国土变更调查,动态更新国土利用现状数据。
六、落实还地和后期管护
生态修复验收通过后,采矿权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交还相关土地权利人。采矿权人应对生态修复后的土地采取管护措施,承担后期管护经费,委托相关土地权利人实施管护。管护期参照相应矿种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执行,一般不少于3年。复垦为耕地的,应连续3年以上每年至少种植一造符合耕地认定标准的农作物,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当年度无法种植的,应在适宜气候条件下补种。
七、加强监督管理
(一)强化部门协同联动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在临时用地审查审批、生态修复验收、违法查处等环节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依法移交处理。
(二)抓实用地批后监管
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在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上图入库工作。自治区、设区市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对临时用地使用全过程实施动态监管,依法监督采矿权人按规定使用土地。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临时用地批后使用巡查、生态修复预警、还地和后期管护监督等日常监管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实地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定期开展抽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违法违规问题。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采矿权人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等违法违规行为,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已划转行政执法职责的,移交承接执法职能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采矿权人拒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代为修复,确保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到位,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八、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临时用地申请材料清单
2.矿区生态修复验收材料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6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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