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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法治根基进一步筑牢

2026-06-16 18:56500

  从15日召开的自然资源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于6月15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也即将迎来实施一周年。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以“一法一条例”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进一步筑牢矿产资源管理的法治根基。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总体呈现“四个全”的特点:全面细化落实新矿产资源法授权性规定,确保各项制度要求能落地、可操作;全面整合原有矿产资源行政法规,进一步增强制度体系的整体性、协同性;全链条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障矿产资源安全,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全方位优化矿业营商环境,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据了解,为保障国家资源安全,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而条例从增强可操作性方面进一步细化制度设计,如提出国家完善多方面政策措施,健全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全链条统筹和衔接体系;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制度,对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采取保护性开采措施;明确相关活动应符合矿产资源相关规划;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储备,建立健全供应安全预警监测工作体系等。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在新矿产资源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矿区生态修复相关制度安排。例如,压实各方责任,明确采矿权人为修复责任人,对采矿权转让中涉及修复事项弄虚作假的,其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转让而免除;责任人灭失或无法确认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区,由政府负责治理。再如,加强“谁损毁、谁治理”全链条监管。细化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报、分区分期实施和验收工作要求,规定生态修复完成时限,落实“边开采、边修复”;明确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按年度提取并“专款专用”,强化费用保障。此外,为“谁修复、谁受益”提供法律保障,明确国家完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矿区修复,维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光明日报 张胜、杨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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