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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 加强煤矿人员入井(坑)前教育培训和现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

2026-05-11 18:2949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

加强煤矿人员入井(坑)前教育培训

和现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

矿安〔2026〕6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省级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深化矿山安全“八条硬措施”硬落实,切实压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应急管理部党委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党组部署要求,现就加强煤矿人员入井(含露天坑,下同)前教育培训和现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严格规范入井前教育培训。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员入井前班前会、入井前检身和井口教育培训制度,并严格执行。

1.严格落实班前会制度。每班班前会做到“六必讲”,必讲上一班现场情况和存在问题,必讲现场主要风险和安全措施,必讲本班具体明确的注意事项和处理方法,必讲班组长的主要安全责任和必须把住的安全环节,必讲特殊工种的岗位要求和防护措施,必讲有问题、有隐患地点作业人员必须注意的安全事项,让每名入井人员知悉自身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布置当班生产作业任务时,同时布置本班安全注意事项;借鉴山西省“黑色三分钟、生死一瞬间”安全警示教育做法,开展班前案例警示教育,做到安全注意事项不讲明不下井、岗位责任不明确不下井、警示教育不到位不下井。

2.严格入井前教育培训和检身。入井前必须对所有入井人员(包含外来人员)开展井口教育培训,讲清主要危险源、重点注意事项、入井行为规范等,保证每名入井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并开展抽查提问和入闸答题等;所有入井人员必须能够熟练操作自救器,并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入井前所有人员必须在井口接受检身,确保每名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穿化纤衣服,穿戴的手套、胶鞋必须防静电,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前严禁饮酒。

(二)严格规范矿领导带班下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带班交接班制度,实行交接班内容“清单化”管理。

1.明确带班重点工作内容。督促煤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因时因势动态研究明确矿领导带班下井巡查指导清单,做到“一班一重点、一人一事项”,避免凭经验、靠个人、“千篇一律”脱离实际。当班带班领导入井前必须掌握上一班作业情况、本班生产计划,并进行安全风险研判,参加班前会强调安全事项;入井后重点巡查采掘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采掘工作面过断层或临近老空区、采煤工作面安装回撤以及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爆破作业、动火作业、瓦斯排放、探放水、冲击地压防治、启封密闭、封闭火区等高风险作业点,严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现隐患能当场处理的,指导立即整改;无法立即处理的,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形成闭环管理。严禁避重就轻、“各管一摊”、仅在自身分管领域和作业范围带班。

2.规范执行矿领导交接班制度。督促煤矿按照方便工作的原则确定矿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地点并相对固定。带班结束时,矿领导必须在井下完成交接班,当面向接班领导详细介绍当班期间各作业区域的安全状态,包括瓦斯浓度、顶板稳定性、通风情况、设备运行是否正常等,如实说明当班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事故苗头或已发生的险情,并分析其产生原因,明确下一班需重点关注的防控环节、重点和应对措施,若存在当班期间未处理完毕的问题,必须交代清楚处理进度和临时管控方案。交接班矿领导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双方签字确认后,向调度室报告交接班内容。严禁通过电话或代信交接班,确保“交得清楚、接得明白”。接班领导适时调整自己的巡查清单,在按要求带班的同时,紧盯上一班存在隐患问题的整改情况,确保闭环整改到位。

3.严格考核公示。督促煤矿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督促煤矿上级企业将考核情况纳入矿领导年度考核指标。

(三)提高隐患排查治理效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严格落实。

1.严格落实各级隐患排查责任。督促煤矿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各层级、各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明确事故隐患排查的范围、内容、方法、频次等事项。煤矿领导带头下井排查隐患,矿长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区(队)对各系统、各岗位至少开展1次事故隐患排查;矿分管负责人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范围事故隐患至少开展1次排查;煤矿生产期间,每天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2.严格闭环管理。督促煤矿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能立即整改的隐患立即整改到位,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按照事故隐患等级明确相应层级的单位(部门)、人员负责治理、监管、验收,对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在井口等醒目位置公示。

3.落实激励措施。督促煤矿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鼓励从业人员主动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表现突出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严格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入井前教育培训、矿领导带班下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检查执法的必查内容,重点做好以下事项:

(一)推动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尽责。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五职”矿长等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查询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等远程监察手段,对检查发现的带班下井弄虚作假、交接班流于形式、隐患排查走过场等不履职、假履职行为,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二)坚持精准问责。对执法发现的问题,要倒查问题出现后到达过问题现场但未指出和督促整改的各级管理人员、带班矿领导责任,并根据所承担责任予以处罚,不得泛泛处罚,严防煤矿行政处罚分摊现象。

(三)推行矿领导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对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岗位责任不落实等情形的,按制度规定予以记分和处理;对明显不能正常履职的,建议调整岗位。

(四)强化“逢查必考”。要将“逢查必考”纳入检查执法常态化程序,进一步完善“逢查必考”题库,提升考试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对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抽考补考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五)鼓励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对主动自查上报并认真整改的,依法免予处罚;对长期不整改、重复出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依法严肃追究矿长(实际控制人)责任,有上级公司的,要严肃倒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罚。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辖区各煤矿企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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