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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

2026-04-03 15:451310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

( 陕政办发〔2026〕5号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加快推动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及相关产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一)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用好国家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力度。项目单位要积极落实配套责任,及时足额落实自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和有关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分工均需有关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政策。煤矿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要求,根据煤矿瓦斯等灾害治理的实际需要和提取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核算。(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陕西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开发利用管理

(三)优化煤层气(煤矿瓦斯)项目管理。煤层气开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国家能源局备案(中央企业实施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由集团审查上报)。煤矿地面瓦斯抽采及采用发电、供热等方式的瓦斯抽采利用项目由具备权限的市级或县级相关部门备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环评、用地、选址等审批手续,按职责分工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管理。项目安全设施条件按“三同时”要求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煤层气矿业权管理。建立煤层气(煤矿瓦斯)、煤炭协调开发机制。加大煤层气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优化矿业权出让审批登记、储量备案等工作程序,进一步提升矿业权办理便利程度。落实煤层气(煤矿瓦斯)与其他矿产资源综合勘查政策,支持矿业权人通过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综合勘探开发煤层气(煤矿瓦斯)资源。统筹煤层气(煤矿瓦斯)与煤炭、常规油气勘查开采时序,尚未设置煤层气(油气)矿业权的矿区,煤炭矿业权人可按规定申请登记矿区范围内的煤层气矿业权,促使煤炭、煤层气开发一体化。支持煤层气矿业权人与其他矿业权人及时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加快煤层气勘探开发。支持煤炭企业为保障安全生产进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勘查开发约束机制。新设煤层气或煤炭探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等规划,并对煤层气(煤矿瓦斯)、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鼓励企业加大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查投入,提交资源储量报告。对长期勘查投入不足、勘查结束不及时开发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规模化开发利用。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输配系统区域联网,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管网与天然气管网合理衔接;鼓励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参与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探开发、储配及输气管道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做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项目的金融支持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甲烷体积浓度低于8%的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申请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重点项目用地保障。按规定落实煤层气勘探开发先临时后永久的用地政策,鼓励各地政府和煤层气开发企业通过将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废弃井场用地相挂钩,解决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问题。(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价格和发电上网政策

(八)严格落实煤层气价格政策。煤层气门站价格由市场形成。未进入城镇配气管网的煤层气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进入城镇配气管网的煤层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有关市(区)、县(市)制定。〔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煤矿企业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原则上优先自发自用,富余电量需要上网的,由电网企业按规定收购。总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并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按分布式电源管理,并按简化流程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网至公共联结点的工程,由发电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厂至公共联结点的接入系统工程。接入电网的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在紧急情况下应接受并服从电力运行管理机构的应急调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价格政策。未参与电力市场时,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上网电价按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推动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参与市场,上网电价由市场交易形成。〔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推进科技创新

(十一)强化科技研发应用。引导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持续开展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探开发技术攻关,推动地面抽采瓦斯技术研究与工程示范推广,推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应用。将煤层气(煤矿瓦斯)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等纳入有关科技计划,积极争取国家科技资金支持。〔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瓦斯防治与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探开发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提升自主研发和集成创新能力。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领域具有技术、管理优势的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相关技术咨询、工程服务和人才培养。〔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市(区)要围绕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重点任务,切实履职尽责,强化协同配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要结合国家年度目标计划,细化具体安排,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推进。省应急管理厅要加强瓦斯防治现场管理督导检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4年7月19日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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