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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绿色矿山新规:大型矿山须100%达标

2025-12-11 15:19120绿色矿山网

近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旨在全面推进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这一通知的发布,无疑为辽宁省的矿业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

根据通知要求,到2030年底,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将更加完善。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全部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并有序进行创建。大中小型持证在产矿山达标率,力争分别达到100%、90%和80%。这一目标的设定,充分体现了辽宁省对绿色矿山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

一、压实责任,分类建设

新规明确,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矿山企业应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将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的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建设“五化” 绿色矿山。

具体来说,新建矿山和改扩建矿山,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正式投产后1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并在采矿权出让时将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出让合同。在产矿山,则要加快绿色化升级改造,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应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时限和要求 。

二、推动创建,提升水平

为推动在产矿山全面创建,新规提出构建新机制,从制度体系、部门协同、三级联创、常态督导、全程跟踪管理等方面,引领在产矿山科学制定规划,全部开展创建。完成创建任务且自评估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可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报省级绿色矿山,矿山企业需对自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已建成的绿色矿山,新规要求其主动对照标准定期进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短板,积极推动整改。同时,引导矿山企业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改造,在资源开发等全链条各环节,优先采用《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和《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中的先进技术,推动矿山绿色低碳转型。此外,加快融合 5G、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也将推动矿山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资源开发利用与生产管理效率。

三、名录管理,创新升级

在绿色矿山名录管理方面,新规进一步完善了创建库、名录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 的动态管理机制。符合标准条件的纳入省级名录,对省级名录中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要及时按程序移出。被移出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除已注销关闭矿山外,原则上应在被移出之日起2年内完成问题的整改。整改完成后,可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遴选流程重新申报。对于符合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要求的,将按照有关要求从省级绿色矿山名录中择优遴选推荐。

科技创新也是新规中的重要内容。坚持创新驱动,推动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探、采、选、冶、应用、回收等领域的理论研究以及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关键技术的研发,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动数字化矿山建设,鼓励矿山企业采用计算机和智能控制等技术建设智慧矿山,逐步实现矿山开采机械化、选矿工艺自动化和关键生产工艺流程数控化,提高矿山企业在地质测量、资源储量、采选、运输、节约与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支持政策,全力扶持

为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创建绿色矿山,辽宁省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在土地矿产方面,鼓励大中型绿色矿山企业以兼并、重组、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周边小型矿山企业,提高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重要评分因素。绿色矿山建设急需用地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支持绿色矿山依法依规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灵活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并按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绿色矿山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工矿用地复垦盘活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生态保护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以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对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进行复垦,将复垦后增加的符合入库标准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绿色矿山企业申请办理用地和矿业权审批登记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对于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材料实行承诺制容缺受理。

在财税支持方面,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的矿山企业,在创建过程中可以提前使用已经计提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但不得影响完成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的单个矿山开采尾矿提取的矿产品免征收资源税。各地可统筹相关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对已建成的绿色矿山,可结合本地实际实行奖励制度。

金融支持政策也十分给力,各地加强对绿色矿山企业的绿色信贷支持,将绿色矿山企业信息纳入矿山征信系统,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重要参考。鼓励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绿色矿山企业和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自然资源部门可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办理矿权质押手续等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参加投资路演活动,促进投资机构与矿山企业对接,推动矿山企业高质量发展。

在矿业权出让政策上,对于国家级绿色矿山、采用先进开采选冶技术的矿山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划定为“领先” 档次的矿山(不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符合已设采矿权周边、夹缝协议出让情形的,允许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五、约束措施,严格监管

对于应建未建、未按《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完成年度创建任务的矿山,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可依据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进行惩戒。对发现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矿山企业,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停产整顿、不予延续和关闭等措施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于长期停产失管且不具备绿色矿山建设能力的,由市、县级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其逐步退出市场。这些约束措施,为绿色矿山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保障,确保政策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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