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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2025(第二十七届)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举办矿业项目拍卖活动的通知

2025-08-08 17:4390中国矿业网

为深入贯彻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健全矿业权二级市场转让机制,畅通一级出让与二级转让市场联通机制,推动矿产资源要素高效流通与配置,繁荣矿业市场,服务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国矿业联合会应广大会员单位、矿业企业要求,决定于10月23-25日在天津召开的2025(第二十七届)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以下简称大会)期间,开设矿产勘查(探矿权)、开发(采矿权)项目拍卖活动。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活动介绍

中国矿业联合会在大会举办期间将为矿业权人搭建规范、高效、公开的二级市场转让交易平台,组织开展境内矿产勘查(探矿权)、开发(采矿权)项目拍卖活动,包括矿业权所属公司的股权。

二、拍卖项目

经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对拟拍卖项目进行技术性审核,符合交易条件的矿业权或矿业项目股权。

三、转让方资格

依法持有矿业权或矿业权所属公司股权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仅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设立的矿业权。)

四、参与主体

(一)中国矿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矿联):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覆盖矿业产业各行业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主办单位,负责矿业大会期间矿业权拍卖活动的总体设计、推进和指导工作。

(二)产权交易机构:全国性国有资产交易平台,具备国有企事业单位矿业权或项目公司股权进场交易资质的机构,履行国资交易合规程序。

(三)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简称咨询中心):中国矿联全资下属专业矿业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对征集到的矿业权进行技术把关和形式审核,以及协调项目踏勘工作。

(四)拍卖公司:具备拍卖经营许可和业务资质,负责提供现场拍卖及相关服务。

(五)转让方:合法拥有矿业权或项目公司股权的企事业单位。

(六)意向受让方:具备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有关资质的营利法人(适用所有情形)或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仅适用于探矿权转让)及自然人(仅适用于股权转让)。

五、拍卖标的的条件

(一)矿业权

1.矿业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未约定禁止转让;

2.矿业权不存在权属纠纷;

3.矿业权不在限制转让期限内;

4.矿业权不存在与其他矿业权重叠(依法可以重叠并取得相关手续的除外);

5.矿业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者已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矿业权未设置其他合作权益,或者已经权益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7.已依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完成矿业权有偿处置;

8.矿业权未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未被人民法院、公安、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

9.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项目,已取得相关内部决策文件或批准文件。

(二)股权

1.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

2.股权不存在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

3.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股权转让的情形。

六、进场交易所需材料

(一)矿业权转让

1.《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附属资产清单);

2.《委托拍卖合同》;

3.转让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转让方相关决策文件;

5.转让标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6.国有企事业单位矿业权需提供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方还须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非国有单位矿业权需提供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如有);

7.转让标的涉及共有、出租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文件或转让方对权利限制相关安排的说明文件;

8.证明标的矿业权符合转让条件的材料和承诺书;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矿业权所属项目公司股权转让

1.《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适用国有矿业权项目,且本次转让导致失去国有实际控制);《矿业项目(股权)转让申请书》(非国有);

2.《委托拍卖合同》;

3.转让方、标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标的企业章程或其他章程性文件;

5.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或批准文件;

6.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转让参股权的,提交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

7.《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国有);

8.标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国有);

9.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国有);

10.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国有);

11.标的企业的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非国有);

12.资产评估报告(如有,非国有);

13.证明标的股权符合转让条件的材料和承诺书;

1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七、受让条件与要求

(一)参与受让矿业权资产的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后者仅适用于探矿权转让)。

(二)参与受让矿业权所属项目公司股权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国有企事业单位还需符合国有资产交易受让申请条件。

(三)参与受让的信用要求

1.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法人适用)

2.未被“信用中国”等官方信用网站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3.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法人适用)

八、交易流程

(一)拟转让项目征集

由中国矿联主导开展拟转让项目的征集工作,接收项目方报名,进行技术把关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拟进场交易项目管理。

(二)信息预披露(国有)(适用因股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预披露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方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即可进行信息预披露。

(三)信息披露

1.国有企事业单位

(1)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备案。拍卖机构根据标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信息披露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明确拍卖时间、地点、规则、标的展示方式等,中国矿联、产权交易机构对转让方、拍卖机构提交的标的信息发布申请书、拍卖公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产权交易机构将在网站公开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拍卖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及时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与信息披露公告同时发布,其中,竞买登记的截止日期应当与信息披露公告发布的截止日期一致。

(2)信息披露期间,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中国矿联或产权交易机构查阅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转让方在实施拍卖前,通过拍卖机构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由咨询中心组织协调,转让方接待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并配合其查询相关情况。

(3)矿业权资产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且低于10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4)矿业权所属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明确正式信息披露公告的期限,正式信息披露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2.非国有单位

(1)转让方向中国矿联、拍卖机构提交《矿业项目(股权)转让申请书》,经审核通过后,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2)拍卖编制信息披露公告和拍卖公告,明确拍卖时间、地点、规则、标的展示方式等,在网站公开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及时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与信息披露公告同时发布,其中,竞买登记的截止日期应当与信息披露公告发布的截止日期一致。

(3)信息披露期间,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中国矿联或拍卖机构查阅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转让方在实施拍卖前,通过拍卖机构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由咨询中心组织协调,转让方接待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并配合其查询相关情况。

(4)矿业权资产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且低于10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5)矿业权公司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明确正式信息披露公告的期限,正式信息披露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四)登记受让意向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和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中国矿联、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拍卖机构提出受让申请,同时办理拍卖登记。拍卖机构在受理竞买登记时向意向受让方说明拍卖实施的规则和要求。

2.意向受让方向拍卖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产权受让申请书》(适用股权转让)/《资产受让申请书》(适用矿业权转让);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文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产权交易机构或拍卖机构在正式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书面告知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及确认情况。

转让方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或拍卖机构《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转让方对产权交易机构或拍卖机构的资格确认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或拍卖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书面回复的,视为同意产权交易机构或拍卖机构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转让方对产权交易机构或拍卖机构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提出异议的,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或拍卖机构进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就有关争议事项报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

4.产权交易机构或拍卖机构在确定意向受让方资格后2个工作日内,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5.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正式信息披露公告或《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的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保证金由中国矿联设置,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底价(与起始价一致)的30%。

(五)组织交易签约

1.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中国矿联、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机构按照标的信息披露公告的规定延长信息披露期限或者终结交易。

2.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不再举行拍卖,由中国矿联、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合同。

3.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即可依照《拍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实施拍卖活动。拍卖成交的,转让方与竞得人现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在《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期限内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合同。

(六)交易资金结算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指定的结算账户进行结算。

转让方与受让方(竞得人)签订正式矿业权转让或股权转让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正式信息披露公告要求一次性返还。

(七)出具交易凭证

交易凭证是指拍卖机构为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矿业权或项目公司股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机构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证明。

交易双方签订正式矿业权转让或股权转让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至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交易服务费

国有企事业单位:根据国资委相关文件要求,交易服务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收费办法》执行,产权交易机构开具正式增值税发票。

以上步骤中涉及国有资产交易操作流程的,按《产权交易机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细则》《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操作细则》执行。

非国有单位:按照中国矿联的相关规定,交易服务费由中国矿联向竞得人收取,并于签订《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中国矿联开具正式发票。

以上涉及的交易流程按《拍卖机构矿业项目转让业务指引》执行。

九、拍卖活动安排

(一)资料信息收集截止日期:

1.国有股权转让项目(因股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需在本次矿业大会上进行拍卖的项目,资料提交截止日期:2025年8月15日;

2.非国有股权转让项目或国有股权转让项目(转让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未发生转移),需在本次矿业大会上进行拍卖的项目,资料提交截止日期:2025年8月26日;

3.所有矿业权转让项目,需在本次矿业大会上进行拍卖的项目,资料提交截止日期:2025年9月11日。

资料提交错过截止日的项目,中国矿联将择时择机举行专场拍卖会。

(二)交易方式:现场拍卖,竞买人匿名参与。

(三)拍卖时间、地点:2025年10月23~25日于天津市梅江会展中心。

(四)起始价、首次报价、增价幅度。

1.起始价:按转让方委托且不低于评估值(若必须评估)。

2.首次报价:应高于或等于起始价(底价)。

3.增价幅度:按起始价的1%向上万元取整及其整数倍。

十、公告发布

(一)国有资产交易平台主发布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或拍卖机构网站、交易大厅显示屏、公众号等新媒体或举行项目推介会等多种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二)相关单位链接发布

1.中国矿联官网(http://www.chinamining.org.cn)

2.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官网(https://china-mining.org.cn)

3.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机构官网

十一、失信处理

凡在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存在扰乱正常交易秩序、违约等行为的涉事主体,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矿联、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机构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重要事项说明

(一)意向受让方可自行踏勘、研究、评估各项风险,中国矿联、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机构、咨询中心等第三方单位不做任何承诺。

(二)本次交易标的矿业权属于在建矿山或生产矿山(包括曾经生产但目前停产的),已办理用地手续且完成附属设施建设的,所涉及的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相关权利和附属设施,转让方需与标的矿业权一并转让。

(三)转让方提交的与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和书面承诺必须真实可信。若成交后半年内,经受让方核查发现转让方故意隐瞒转让标的的重大瑕疵,提供的资料造假或不实,导致受让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受让方有权解除转让合同,并要求转让方依照法律规定和转让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中国矿联、产权交易机构、拍卖公司已收取的交易保证金和服务费不予返还,转让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三、联系方式

请有意参与拍卖活动的矿业权人和矿业权所属公司的股东按照以下方式联系获取更多信息,并按照要求提交参拍所需的相关资料。

唐晓倩138 1033 5414,邮箱:txq0219 126.com

龚羽飞136 0111 9568,邮箱:867294744 qq.com

十四、其他

本通知与2025年4月30日发布的《2025(第二十七届)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关于设立矿产勘查开发项目专场展示并提供矿业权转让拍卖服务的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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