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为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规定。
草案三审稿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的规定,规定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尾矿库生态修复的专门措施,明确矿区能够边开采、边修复的,应当边开采、边修复。
为对开采矿产资源形成的尾矿库加强管理,防范安全风险,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等活动的管理,防范生态环境和安全风险。
有的地方、部门、社会公众针对草案二审稿提出,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充实这方面的内容。据此,草案三审稿增加一条规定,即国家建立健全基础地质调查制度,加强基础地质调查工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提供基础地质资料。
草案三审稿还增加了积极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以及充分考虑矿业用地需求,并与有关法律做好衔接,进一步完善矿业用地制度等方面的规定。(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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